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5 08:09:07
1、不得随意改变住房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也就是说,业主用于居住性质的住宅不得随意变更住房性质,如果基于迫切的需求变更的,也应当遵守《业主管理公约》,并应当取得所有具备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书面同意意见。2、房屋改建应当履行相应的报建手续。根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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