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5 07:52:41
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章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患大病出院后,后续治疗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统筹补助。(大病病种的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类风湿病、糖尿病(有合并症)、高血压病(期)、慢性精神病、脑血管意外、严重外伤后遗症。肾脏移植术后用药列入大病病种范围。)军队医疗机构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实施规章范围内的特殊医疗项目,给予免费。),法律依据,《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章》第二十条&。#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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