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5 07:50:18
第一条为了强化行政复议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及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责任。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和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机制。行政复议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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