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5 07:50:11
1、立案标准不统一,收案范围把握不准。如经公证的债权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不执行时,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公证的其他法律文书,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应当确认其效力,由此引起的民事争执案件,法院应当受理。但有的法院却以上述案件属于行政案件为由不予立案。相反,把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属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如因拆迁协议纠纷发生的拆迁户抢占房屋案件,因统一规划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一并作为“其他”案由立了案。2、不按法定时间立案,不结不收现象严重。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法院接到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原告人坚持起诉,应当以书面形式裁定驳回起诉。但有些法院不按上述规定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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