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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4 21:09: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下:1、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需要时,可以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2、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法的修订历程。1、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3、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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