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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4 21:04:47
行政复议时限规定主要分为:5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7日--申请人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向发生地的县级地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县级地方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10日--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法律规定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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