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5 05:22:14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费用包括交通、住宿、生活和误工补偿费。预交费用由举证方或指定当事人承担,考虑经济能力。证人只对法庭负责,出庭作证是法庭查清事实的重要环节。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正确理解和运用该条规定,以调动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