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4 23:48:56
房屋拆迁部门不受理行政裁决申请通知期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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