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4 23:43:12
本罪与伪造、变造信用证罪的界限。本罪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信用证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证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一定是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而伪造、变造信用证罪,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其所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是假的,直接破坏银行对信用证的管理秩序和造成银行的钱款损失。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玩忽职守行为。为了体现严厉打击这类犯罪行为,本条将这种行为从玩忽职守罪中出来,规定了新的罪名。金融单位开具的票证,是可以到银行进行承兑的。如果他人进行造假,会给银行带来重大的损害。开具的金额越大,犯罪越严重,刑事处罚也就越严重。还会影响个人及家人的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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