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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4 23:46:25
法律分析。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都属于“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类型之一,当然能作为证据提交,但其作为主要证据使用也存在局限性,我们往往只能看到微信好友的微信昵称和微信号,不足以证明是对方的真实身份。法院难以仅凭微信记录认定事实并作出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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