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4 23:49:35
法律咨询:我于2008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6月,公司因各种原因面临破产、倒闭,而此时公司共欠下我工资2万元。公司遂与我达成协议,用李某欠公司的2万元货款折抵我的工资,并通知了李某。可经我多次催要,李某就是不付,说欠公司的款与我无关。请问,我能否直接要求李某向我还款?律师解答:你有权直接要求李某向你清偿欠款。首先,你与公司之间属于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公司与李某通过生意交往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真实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公司无疑是债权人,对李某享有要求清偿并获得欠款的权利,公司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公司、李某之外的你,即第三人,完全具备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其次,你与公司之间的转让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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