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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5 10:15:47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做出的正确处理是撤销许可还是不予撤销。《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3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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