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5 11:32:08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确立了附解除条件合同制度,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确立了约定解除权合同制度。这两项制度从效果上看有一定的共性,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其效力归于消灭,而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效力亦归于消灭。可能正是由于二者存在着一些共性,有人将其联系起来,认为约定解除权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条件”亦应与附解除条件合同中所附解除“条件”的含义相同,即所谓解除“条件”也必须是将来的不确定的事实,如果当事人所约定的解除“条件”是现在或过去的事实,则不能产生解除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未能正确区分附解除条件合同与约定解除权合同,值得商榷。这两项制度从效果上看有一定的共性,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其效力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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