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5 11:36:23
1.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方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1.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