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5 11:43:59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用人单位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注: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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