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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6 18:00:1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雇主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劳动者因病或非工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新工作;二是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即使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无法胜任;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变更协议。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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