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6 15:48:58
产假规定根据《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常产假为98天,最多可休148天。其中,符合生育子女条件的夫妻可享受女方增加50天的产假和男方25天的护理假。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扣减。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标准发放。难产和多胞胎的女职工有额外的产假增加,流产的女职工也有相应的产假安排。法律分析;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法律规定。《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