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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6 18:57:32
曹某等人承包了耕地。因第三方征用产生土地补偿费,对于费用的分割产生了纠纷。故诉至法院。原告:曹某,男。被告1:定边县樊学镇刘湾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湾村委会)地址:定边县樊学镇刘湾村。负责人:刘文恩,系该村村主任(支部书记)。被告2::定边县樊学镇刘湾村天塘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天塘小组)地址:定边县樊学镇刘湾村。负责人:李阳春,系该小组组长。1989年7月21日,原名为“定边县王盘山乡刘湾村村民委员会”的被告定边县樊学镇刘湾村村民委员会与包括原告曹某在内的六名村民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刘湾村委会将位于刘湾村的涧湾林场的约800亩大小各种林木和固定财产(两间房、三孔窑、驴棚)总作价19000元,承包给原告等六人,未约定承包期限,并上报定边县王盘山乡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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