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6 05:27:29
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一部分税收优惠进行了调整。为了使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现行税收优惠,帮助纳税人用好、减轻负担、度过金融危机,国税部门对主要的税收优惠作如下解读:一农业类税收优惠(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参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1、农膜。2、生产销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三)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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