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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6 03:17:59
发布部门:长沙市发布文号:长沙市令第24号1994年8月29日市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保障因工伤残职工的医疗康复和基本生活,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进行抚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下列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一)国有企业职工。(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三)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四)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五)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职工。(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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