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4 23:00:5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最轻的刑事处罚标准是单处罚金,而且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本罪的罚金标准,罚金的标准是按照违法所得确定的,最低是一倍以上,最多不超过违法所得的5倍。一、内幕交易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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