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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4 12:22:02
法律分析。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重庆市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予以护理假15天,假期均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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