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4 09:21:45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征地的条件如下: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征收公司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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