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4 10:33:44
1)、正常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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