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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4 15:32:38
法律分析。食品经营户(个体)不建立食品台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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