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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6 20:13:17
为提高通关效率,《规定》中规定,经 海关 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 海关 提前申报。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 海关 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 单证 、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验核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 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自装载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转自:锦程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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