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7 00:58:47
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是,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除非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被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并没有经过新颖性、创造性等评判。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专利不一定具备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等。制度的由来 实践表明,实用新型专利被无效的成功率非常高,常见的无效理由就是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如果以一件权利状态不甚稳定的实用新型专利去起诉他人侵犯专利权,原告无疑承担了较大的败诉风险。如果该实用新型专利确实本不该被授权,那么这样的官司往往会造成对被告的伤害,同时也给人民法院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负担。结合实践,一种可行的办法就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检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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