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7 02:22:06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只要男女双方不反对,可以重新签订新的离婚协议,将旧的协议作废。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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