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7 02:09:43
法律主观。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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