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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1 17:00:57
【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有关“力赔偿数额”的问题 在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力赔偿数额在30万以上的”构成犯罪。有论者质疑该规定以力赔偿之数额作为入罪标准,有违公平原则,认为:有钱的人因为自己有赔偿能力所以可以不负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免受刑罚之苦。没钱的人没有赔偿能力,所以只能忍气吞声,承受刑罚之苦。其显现古代赎刑的影子,其对于公平正义观念及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无疑是一个致命的打击,其后果不堪设想,试想,同样肇事,却因个人经济实力的差距而出入罪,这就带有明显的功利色彩,也易于诱发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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