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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1 17:36: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是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偷越,主要表现为不在出入境口岸、边防站等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或者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在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只要出入境证件形式合法,就不得认定为偷越国(边)境。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偷越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成立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行为是指。1、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3、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4、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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