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1 20:47:21
律师分析。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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