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1 21:03:07
法律分析:监察机关;法律依据:《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第三十九 条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和参与热线工作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和参与热线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热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法定职责内的热线事项拒不接收的。(二)对受理的热线事项应办未办,经督办仍未办理的。(三)回复结果与实际处理情况不一致,弄虚作假的。(四)对来电人服务态度生硬、作风粗暴,执行热线服务标准不力,导致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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