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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1 19:17:46
昆明市城镇房屋抵押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昆明市 文号:昆政发[1995]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房屋抵押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昆明市的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的城镇房屋。第三条 我市城镇房屋抵押业务的行业管理工作,由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房屋抵押权(他项权利)的登记、注销、查询等工作,由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承办。第四条 凡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证明的。土地使用权有纠纷的。因房屋抵押发生土地使用权争议的,须经昆明市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处解决后,方可进行房屋抵押登记。房屋抵押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由昆明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办理。第五条 房屋抵押,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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