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1 19:17:46
第一条为改善我市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加强商品房交易,维护房地产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取得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资格的各类公司(简称“开发企业”),为销售而建盖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含统建房和搬迁房)。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和经营的地方各类开发企业,不论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办法。企业建盖的对社会出售的商品房,除遵守《中国人民房地产管理条例》外,还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涉外商品房交易,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商品房交易业务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商品房交易业务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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