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1 19:42:47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因此,扬州市药监局必须设立举报电话,确保公众能够及时有效地向药监部门举报违法行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各级及其部门应当设立信息公开的咨询服务电话、举报电话或者以其他形式受理信息公开请求、咨询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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