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1 18:06:40
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规范。为强化城市规划和各项建筑的规划管理,保证本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城市规划范围、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规划范围和郊区、县所在地及建制镇、规划特定的地区。凡在上款所列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拆修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和与市容街景有关部位的,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一、各项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则建设。二、凡确定由市区外迁的单位,不准在原址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性建筑。三、不准在新建居住区内建设未经规划批准的项目。四、在按规划已建成的居住区内,不准插建居住建筑,不准将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改作工业及仓储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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