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1 19:00:48
刑法196条所规定罪名为信用卡诈骗罪,根据该条以及《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罪名的数额认定标准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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