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1 21:42:17
法律分析。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为了更好地保护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的权利,《民法典》关于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归属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法定共有部分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及电梯、水箱等,该部分收益(如出租、广告等)应属于小区公共收益。但如果相关经营场所产权属开发商所有,则所有收益均归开发商所有。对任何侵权违法行为包括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的行为,业主或业主大会可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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