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1 21:38: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的内容是人民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员署名,并加盖人民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具体如下: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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