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1 20:28:51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通常情况下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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