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2 21:16:36
法律分析:1、“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是指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2、因一方当事人恶意磋商导致合同无法订立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例如,在签订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后,买受人反悔,为了能退回定金,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未约定的事项故意提出一些苛刻条件(例如要求出卖人在不合理的期限内交房)的,不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果无法确认是否一方当事人故意,则适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之规定,返还定金。3、退休不能获得银行贷款不能算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因为退休、以及退休后不能贷款这件事都是可知的,明知不可贷还要买房,导致了无法贷款是当事人自己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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