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2 22:28:26
《民法典》第597条改变了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表达为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是效力待定,但言外之意是:买卖合同有效。因为解除的前提不可能是待定,而如果仅仅是成立而未生效,也就无需解除了,因为还未生效,对双方无约束力。所以说,解除的前提或者说合同可以解除的言外之意就是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该调整并未剥夺所有权人的权利。《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这两个条款并不冲突,因为《民法典》第311条仍然受制于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如果是善意的,对出卖人无权出卖是不知情的,那么其有权取得该物权,至于所有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如果第三人不是善意,是明知出卖人无权处分,但仍然购买,那么所有权人有权取回该物。【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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