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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6 14:19:22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新合同编号:出租人:济宁市吉安建筑设备租赁有*公司承租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公司原则上对使用设备时间在一个月以下的不租赁。承租人凡低于一个月的租赁期,又急需使用的设备,租赁费按整月计算。第二条:收取各种设备租金的计价标准:物品名称规格单位价格备注租赁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赁费自提货之日起计收租赁费。租赁费按月结算,每月的1日为结算日。全部租赁物送还之日为租赁费清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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