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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6 13:35:19
法律分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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