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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6 14:42:30
交通事故行政不予立案刑事上诉状上诉人:殷某。委托代理人:林中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南京市建邺分局住址:南京市石榴园18号请求事项依法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2015)建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南京市建邺区市人民立案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上诉人的举报后,被上诉人予以受理的行为属于司法侦查职能范畴,而不是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上诉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所实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事实经过,被上诉人仅在对上诉人材料受理后予以了登记,之后是否依职权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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