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27 23:20:14
其他参保人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需支付1200元,在其他三级医疗机构需支付100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需支付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需支付400元,在乡镇卫生院需支付2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如果参保人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会减少20%,从第三次住院开始,起付标准不再适用。门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为200元,且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只需负担一次。对于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就医时,起付标准将被免除。参保人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将按照现行规定基础上减少20%。以上信息适用于2020年济南地区的居民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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