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12 22:24:10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一、律师阅卷的条件;1、接受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或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且手续齐全的。2、具有执业律师资格,不存在执业禁止行为或其他按照规定不应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情形。3、所阅是本院已正式受理并流转至公诉部门的公诉案件。4、前来阅卷的是受委托或受指派的律师本人。二、提交材料;(1)《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2)《律师执业证书》。(3)《律师事务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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