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04 01:43:29
《实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提出离婚诉讼。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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