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24 00:11:05
适用《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时,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大陆结婚的,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在中国大陆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申请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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